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旭辉集团受通报批评,因未按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

转自:金融界

本文源自:金融界

2023年8月21日,上交所发布公告,决定对旭辉集团及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。公告称,旭辉集团在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,并未能按法定时间,即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,而是直至2023年6月30日才进行披露,该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。

旭辉集团当时的管理团队,包括时任董事长陈东彪、总经理林峰、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杨欣,未能保证公司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对于纪律处分,上述人员及公司提出异议,称是由于控股股东需要审核延迟导致年度报告推迟披露,并在年报延迟期间公布了业绩快报以传递公司财务状况,并迅速改聘新的审计师。然而,上交所认为,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是独立的责任主体,年报的披露不应依赖于控股股东的工作进展;业绩快报与风险提示公告无法替代年报披露的责任,因此,这些异议理由未被接受。

上交所据此决定对旭辉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,同时将此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。上交所要求旭辉集团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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